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0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郭秋洋)
发布时间 : 2021-05-28 10:52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郭秋洋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降低各项税费,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取消水利建设基金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第一条“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确。”,第四条“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因此,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应由财政部门提出,省政府批准,税务部门执行。我局无权取消该政府性基金的征收。
二、关于取消工会经费的建议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8号)文件精神,工会经费由省政府授权税务部门代征。税务机关作为代征单位,无权取消该项目的征收。
三、关于取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建议
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会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我局作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机关,严格依法征收国家设立的各项非税收入项目,无权取消该政府性基金的征收。
四、关于减半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税〔2003〕230号)规定,取消省级政府困难减免审批权限后,各省级政府及省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审批决定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省政府及我局已无权制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税政策。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相继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如: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更大力度的普惠性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按照该文件精神,我省率先出台地方税费减征政策,与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吉财税〔2019〕59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顶格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费,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202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分别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恢复生产;202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免征,进一步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帮扶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五、关于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建议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除允许省级政府制定房土两税困难减免政策外,并未授权省级政府及省税务机关制定房土两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更大力度的普惠性减税降费措施。按照该文件精神,我省率先出台地方税费减征政策,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吉财税〔2019〕59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顶格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六项地方税费,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
2020年,为全面有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产复工,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先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20条措施》(吉税发〔2020〕7号)、《关于印发应对新冠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改投资联〔2020〕512号)、《关于免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的通知》(吉财税〔2020〕510号),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和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及以上租金的出租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7-12月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纳税人复工复产,支持企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2021年为应对疫情,继续扶持企业发展,我省又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支援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发展15条措施》(吉税发〔2021〕4号),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继续依法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5月20日
(联系人:政策法规处 王彬,电话:0431-8050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