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1〕8022号
发布时间 : 2021-07-15 13:48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1〕8022号
吉林省辽泰化工有限公司: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281号
电话:0431-80503087
特此公告。
附件:吉林省***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22***4A1HK1R)《税务处理决定书》长市三税稽处〔2021〕121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7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长市三税稽处〔2021〕121号
吉林省***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4A1HK1R)
我局(所)于2019年7月11日至2021年6月3日对你(单位)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在没有货物交易情况下而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99份,开具金额合计:78,003,929.03元,税额合计:13,260,667.49元,价税合计:91,264,596.52元。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99份,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