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内蒙古  >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咨询资源税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咨询资源税的问题

09-29 咨询资源税的问题 我要评论

咨询资源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08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铅锌矿采选企业,金属元素主要有铅、锌、银等多种金属,其中锌的储量最大,是主矿产品,铅、银是共生矿产品,还伴生铜、金、铋等金属元素。请问:一、我公司的铅是共生矿产品,而且与主矿种锌都是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现行资源税条例相关规定,我公司只按锌的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是否合法?二、按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铅锌矿”是一个税目,那么共生的铅也要与锌视为一个主矿种一并缴纳资源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0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