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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专门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

关于专门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

留言时间:2020-03-12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家公司专门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假如该公司同时会发生材料及设备销售、技术服务等业务,请问该公司的材料及设备销售、技术服务等业务能否一同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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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2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是对企业的所有收入都执行此优惠。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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