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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无偿提供资金企业所得税

09-29 我要评论

企业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0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A公司的主要股东为个人张某,持股比例80%。A公司又100%持股B公司。几个月后张某个人又无偿提供100万元资金供B公司使用,100万元张某也不要了。请问,B公司收到这100万元要交企业所得税吗?(注:B公司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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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1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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