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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免税的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07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免税的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报销有什么规定?超出规定标准的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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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7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企业超出税法规定比例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若您企业只从事免征所得额项目,其调增的业务招待费相应调增其可以免征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享受税收优惠的金额相应加大。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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