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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得税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5-10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合并双方是否需要进行所得税清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2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综上所述,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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