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丢失该如何办理?
留言时间:2020-05-19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属于山西省境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9年8月份给内蒙古一客户开具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大约40多万元,并在当日以快递方式给对方寄出(包括发票联和抵扣联)。由于邮寄过程中不慎丢失,双方单位又未及时沟通,直到2020年3月份对帐时才发觉此事。现在对方单位以未收到发票为由,要求我单位重新开具发票,可是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重开发票相关规定。请问发生这种情况,我单位该怎么办?能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相关规定办理?还是必须按此公告之前的相关规定办理?因为在这个问题上双方单位还有各自所属地税务机关各执一词意见不统一,现恳请国家税务总局给以答复,在此不胜感激。
(附公告原文:“五、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税务或财务管理流程有何优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税务部门不断提升“信息管税”能力和水平,已经实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0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您企业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