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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污水处理服务增值税税率问题

关于污水处理服务增值税税率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25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内蒙古的一家企业,主要业务是受政府(水务局)委托进行生活污水处理。合约未明确处理完毕后的水归属于谁。

我公司目前有三个污水处理厂:

A厂污水处理完毕后直接排入河流;我的理解税率为6%;

B厂污水处理完毕后经出水管道进入下一环节的再生水公司(水务局投资的孙公司)进行全部销售,主要为电力园林绿化购买此谁,收费是由再生水公司收,和B厂无关系;我的理解税率是13%;

C厂污水处理完毕后大致约20%进入再生水管道后由再生水进行销售(流向为园林绿化等)此部分收费由再生水收,和C厂无关。剩下约80%经地下管道直接排入河流。20%和80%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我的理解此部分业务20%部分应按13%税率;另外80%部分应按6%税率计算。

以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不知理解是否正确。

请给予指导,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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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7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综上所述,在本业务中A厂污水处理完毕后未产生货物直接排入河流,建议参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于B厂和C厂税率适用问题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结合税收政策及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判定。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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