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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银行收回抵贷资产税收

银行收回抵贷资产 税收

留言时间:2020-05-25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银行收回的抵债的不动产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征收减免有什么规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6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应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针对银行抵债收回的房产未查询到优惠政策。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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