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51231-9/2019-07694 主题分类 全国政协提案复文公开 标题 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10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9年09月13日 16:03 发文字号
内税函〔2019〕34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100号提案的答复
杨喜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闲置土地使用税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目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法定减免。具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第二类是政策性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除法定减免外,财政部可另行规定其他免税的房产和土地。第三类是困难性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一)政策性减免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制定权限在财政部。《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在现行税制下,地方政府及自治区税务局均无优惠政策制定权限。
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文件,其中规定: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
因此,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其闲置的房产、土地,可按照相关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困难性减免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的批准权限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性减免的批准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2016年,我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发布了《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详细规定了困难性减免的申请条件、所需资料、核准权限等内容。
因此,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如符合困难性减免申请条件,可按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签 发 人:刘丰俊
联 系 人:卜卫东
联系电话:0471—3309005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