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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房地产简易计税

09-30 房地产简易计税 我要评论

房地产简易计税

留言时间:2020-11-09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10月简易计税开的发票发现开多,11月红冲。再次开具简易计税5%的发票可以抵减上次简易计税发生的多缴税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建议参考以上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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