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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房地产卖房赠送物业费咨询

房地产卖房赠送物业费咨询

留言时间:2020-11-25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买房同时赠送物业费,该部分金额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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