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税务咨询
留言时间:2020-11-25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1、房地产企业买房同时赠送物业费,赠送的物业费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
2、房地产企业员工购房,给予的员工购房优惠折扣,未低于成本价销售,该部分优惠金额是否应视同给员工发放福利,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
3、集团关联公司间的日常资金往来是否必需按照贷款服务计算利息,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
4、房地产企业,其他个人(非员工)推荐客户,成功购房所得佣金,在税务局代开经纪代理服务发票,税务局将该应税行为认定为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并按照1.5%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佣金企业是否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建议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若咨询员工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建议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根据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19号)第三条的规定,凡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3%。
若税务机关已在代开环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无需支付方再代扣代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