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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外贸企业跨境维修业务税务处理

外贸企业跨境维修业务

留言时间:2019-12-17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我是外贸企业,承接蒙古国A公司一个仪器的跨境维修,国内的维修厂是宁波B公司。我们签定了三方协议,是维修协议。由蒙古国A公司支付100万维修费给我外贸公司,再由我支付100万给宁波B公司,我外贸公司再根据维修费用的1%收取代理费1万。

问题1、我司是否可以按101万确认收入?按100万确认成本?

问题2、我司的101万是免税吗?

问题3、我司支付宁波B公司的100万可以抵扣进项吗?

问题4、我司是按1万确认收入吗?此收入是免税的吗?

问题5、我司收到的100万按代收代付的话,符合相关税收规定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9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您好!由于您提供的信息不够全面无法为您详细解答,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核实并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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