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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咨询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0-12-14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工程公司,目前中标一家煤矿采空塌陷区灾害治理工程,该工程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第一类 鼓励类  四十三条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第1款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程?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第一类 鼓励类  四十三条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1、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程具体内容包含哪些?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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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因此,建议您结合实际业务参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若难以界定,由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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