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发费用扣除比例
留言时间:2021-01-15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内蒙古土地增值税开发费用扣除比例如何规定的?能否提供文件号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5〕116号)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指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对房地产开发费用,纳税人不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的,应按以下标准扣除: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计算扣除。
2、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计算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