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的主体界定
留言时间:2021-01-27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中第27条 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其中个体工商户的界定,如果贷款人是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并持有贷款人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属于个体工商户贷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