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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界定

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的主体界定

留言时间:2021-01-27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中第27条 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其中个体工商户的界定,如果贷款人是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并持有贷款人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属于个体工商户贷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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