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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跨年发票

09-30 跨年发票 我要评论

跨年发票

留言时间:2021-01-23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企业所得税扣除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假如2021年6月收到开票日期为2020年11月的材料发票,2020年也未做暂估入账处理,此材料一直未销售,也就是未影响损益,那么收到发票后是不是无需追溯调整至2020年?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因此,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无差异无需调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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