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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索引号 01151231-9/2020-14332 主题分类 法治政府年度报告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内容见附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xls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内蒙古XXX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10XXX6063
法定代表人 潘旭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呼税稽二罚〔2020〕11号
处罚事由 1、增值税
你公司在未开票的情况下收到1321033元的商砼款,直接记入应收账款贷方,未及时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存在少列未开票收入的行为。2017年少列销售收入991033元,应补缴增值税:29730.99元;2018年少列销售收入330000元,应补缴增值税:9900元。共少列收入1321033元,应补缴增值税:39630.99元。
2、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存在管理费用中超额列支通讯费的行为。按规定个人电话费报销每月不超过200元,该企业多列支1587.06元未按规定做税前调增。2017年多列支160元,应补缴所得税:40元;2018年多列支362元,应补缴所得税:90.5元;2019年多列支1065.06元,应补缴所得税:266.27元。共计:1587.06元,共应补缴所得税:396.77元。
3、印花税
你公司补签的5份销售合同,业务人员未及时把合同交给财务部门,导致未及时申报印花税。未申报缴纳印花税金额共计16715467元,应补缴印花税:5014.64元。其中2017年合同金额为4453215元未申报印花税,应补缴印花税:1335.96元;2018年合同金额为4875002元未申报印花税,应补缴印花税:1462.50元;2019年合同金额为7387250元未申报印花税,应补缴印花税:2216.18元。
4、你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1981.55元。其中2017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86.55元,2018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9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39630.99元、企业所得税 396.77元、印花税5014.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81.55元,共计47023.95元的税款,建议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23511.52元。
罚款金额 (元) 23511.52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0100MXXX836F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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