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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 “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 “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 “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 “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内容见附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 “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xls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91150XXX6129456G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呼税稽一罚〔2020〕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违法事实 我局于2019年12月13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转来的《关于东莞市桂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东税稽协〔2019〕 132号),2019年1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转来的《苏州恒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局轨协〔2019〕 316号),2019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转来的《关于安徽洋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合税一稽协〔2019〕67号),2019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转来的《关于合肥凤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合税一稽协〔2019〕44号),2020年01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转来的《关于厦门苍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厦税稽协〔2020〕14号),2020年01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转来的《关于厦门柳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厦税稽协〔2020〕5号),其中涉及纳税人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我局已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经检查组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检查。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东莞市桂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2张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63320,发票号码59238755、59238756,发票货物名称:住宿费,金额:47572.82,税额:1427.18,价税合计49000元,开票日期2016年12月21日。1张发票金额24500元对应记账凭证为2016年12月31日第1919号凭证,记账凭证显示涉案发票已列支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主营业务成本,并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1张发票金额24500元对应记账凭证为2017年1月4日第6号凭证,记账凭证显示涉案发票已列支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主营业务成本,并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经检查发现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恒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1张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2001800204,发票号码44906463,发票货物名称:住宿费,金额:6815.00,税额:204.00,价税合计7019.00元,开票日期2019年12月16日。1张发票金额7019.00元对应记账凭证为2019年5月9日第0276号凭证,记账凭证显示涉案发票已列支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主营业务成本,并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经检查发现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安徽洋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1张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4001800104,发票号码56113336,发票货物名称:餐费,金额:6796.12,税额:203.88,价税合计7000元,开票日期2019年3月20日。1张发票金额7000元对应记账凭证为2019年4月18日第0780号凭证,记账凭证显示涉案发票已列支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主营业务成本,并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经检查发现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厦门苍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1张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502174320,发票号码07275032,发票货物名称:餐饮费,金额:5728.16,税额:171.84,价税合计5900.00元,开票日期2018年8月2日。1张发票金额5900.00元对应记账凭证为2018年8月17日第0661号凭证,记账凭证显示涉案发票已列支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主营业务成本,并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厦门柳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1张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5021800104,发票号码04211066,发票货物名称:餐饮费,金额:9689.32,税额:290.68,价税合计9980.00元,开票日期2018年12月17日。1张发票金额9980.00元对应记账凭证为2018年12月27日第2194号凭证,记账凭证显示涉案发票已列支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主营业务成本,并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2017年第8号)的规定:“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5万元,3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13000元
罚款金额 (万元) 1.3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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