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内蒙古  >  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索引号 01151231-9/2020-14065 主题分类 法治政府年度报告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内容见附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内蒙古XXX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911501XXXXJQL6C
法定代表人 XX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呼税稽一罚〔2020〕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违法事实 涉案发票是内蒙古XXX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取得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名称:*专家咨询费*会议费。未签订合同,由业务员借款现金支付100000元,因业务内容,未有运输发票。发票已列支2018年度成本。金额:97087.38,税额:2912.62,价税合计100000元,开票日期2018年12月25日。并在相应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了税前扣除。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罚款3506.29元
罚款金额 (万元) 0.350629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5 星期日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备注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