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呼和浩特市XXX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呼和浩特市XXX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内容见附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呼和浩特市XXX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xls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呼和浩特市XXX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9115010XXX47423 |
法定代表人 | 李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呼税稽一罚〔2020〕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
违法事实 | 呼和浩特市XXX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内蒙古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签订委托协议),在京东APP上购买三台香薰机取得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普通发票一张,发票代码:4403172350,发票号码:01278799,发票货物名称:扩香机,金额:5388.35,税额:161.65,价税合计:5550.00元,记入2017年管理费用,并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763.16元 |
罚款金额 (万元) | 0.076316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5 星期日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