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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呼和浩特市XXX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呼和浩特市XXX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呼和浩特市XXX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内容见附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呼和浩特市XXX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xls

行政相对人名称 呼和浩特市XXX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9115010XXX47423
法定代表人 李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呼税稽一罚〔2020〕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违法事实 呼和浩特市XXX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内蒙古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签订委托协议),在京东APP上购买三台香薰机取得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普通发票一张,发票代码:4403172350,发票号码:01278799,发票货物名称:扩香机,金额:5388.35,税额:161.65,价税合计:5550.00元,记入2017年管理费用,并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罚款763.16元
罚款金额 (万元) 0.076316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5 星期日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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