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51231-9/2020-14052 主题分类 法治政府年度报告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呼和浩特市XXX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呼和浩特市XXX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呼和浩特市XXX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内容见附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呼和浩特市XXX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xls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呼和浩特市XXX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9115010XXX3804D |
法定代表人 | 赵XXX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呼税稽一罚〔2020〕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
违法事实 | 呼和浩特市XXX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取得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名称:*广告代理费*广告服务费。未签订合同,由法人赵XXX信用卡支付300000元。发票已列支2018年度成本,记账凭证2018年12月31日3号凭证,并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11582.51元 |
罚款金额 (万元) | 1.158251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5 星期日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