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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内容见附件1、2)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xls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2).xls

附件1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91150000701463155D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呼税稽一罚〔2020〕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违法事实 涉案发票是XXX证券公司取得厦门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识别号:913502XXXTDB58X)开具的1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5021800104,发票号码04211087,发票货物名称住宿服务,发票金额9069.90元,税额272.10元,价税合计9342.00元,为公司市场部员工(丁XXX)报销差旅费发生的支出,发票开具日期2018年12月19日。XXX证券公司已将该张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对应记账凭证为2019年2月12日第0011号凭证。记账凭证显示涉案发票已列支在2019年“业务及管理费-差旅费”明细中,并在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了税前扣除。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罚款2000.00元
罚款金额 (万元) 0.2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5 星期日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备注
附件2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91150000701463155D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呼税稽一罚〔202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违法事实 2020年4月3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深圳“海啸2号”专案纸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委托方纳税人名称分别为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识别号:914403XXXEFH066C)和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识别号:91440300MA5DK9F589),发票代码分别为4403162320、4403172320,发票号码分别为66937813、66937814、50851569、50851570,发票货物名称为办公用品、文具、纸制品、印刷品,金额分别为9708.74元、6310.68元、9126.22元、9135.92元,税额分别为291.26元、189.32元、273.78元、274.08元,价税合计分别为10000.00元、6500.00元、9400.00元、9410.00元,为公司已离职员工(吕XXX、卢XXX)报销公杂费发生的支出,发票开具日期分别为2017年9月18日、2018年4月17日。XXX证券公司已将4张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对应记账凭证分别为2017年10月10日第0057号凭证、2017年11月17日第0334号凭证及2018年5月29日第0278、0279号凭证。记账凭证显示涉案发票已分别列支在2017年及2018年业务及管理费-公杂费明细中,并在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了税前扣除。
2、2020年4月3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来的深圳“海啸2号”专案纸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委托方纳税人名称为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识别号:9144030XXXH59G),发票代码4403173350,发票号码分别为00542211、00542212,发票货物名称为绘图测量仪器、印刷品、文具、通信终端设备、纸制品及配电控制设备等,金额分别为9708.73元、9708.74元,税额分别为291.27元、291.26元,价税合计分别为10000.00元、10000.00元,为公司已离职员工(卢XXX)报销公杂费发生的支出,发票开具日期2018年2月2日。XXX证券公司已将2张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对应记账凭证为2018年2月12日第0149、0150号凭证。记账凭证显示涉案发票已列支在2018年业务及管理费-公杂费明细中,并在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了税前扣除。
3、2020年4月3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来的深圳“海啸2号”专案纸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委托方纳税人名称为深圳市XXX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识别号:440300XXX188X),发票代码4403172320,发票号码分别为3058708、50693169,发票货物名称住宿服务,金额分别为42163.11元、42912.62元,税额分别为1264.89元、1287.38元,价税合计分别为43428.00元、44200.00元,为公司支付给外部审计所人员(刘XXX)的差旅费发生的支出,发票开具日期分别为2018年2月1日、2018年5月4日。XXX证券公司已将2张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对应记账凭证分别为2018年2月26日第1216号凭证及2018年5月22日第1074号凭证。记账凭证显示涉案发票已列支在2018年业务及管理费-差旅费明细中,并在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了税前扣除。
4、2020年6月9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来的广东“8.03”专案纸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委托方纳税人名称为东莞市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识别号:914419XXX1EFAR9M),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65266382,发票货物名称住宿服务,金额3961.17元,税额118.83元,价税合计4080.00元,为公司已离职员工(臧XXX)报销差旅费发生的支出,发票开具日期为2018年4月23日。XXX证券公司已将该张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对应记账凭证为2018年5月16日第0162号凭证。记账凭证显示涉案发票已列支在2018年业务及管理费-差旅费明细中,并在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了税前扣除。
5、上述已计入相关年度业务及管理费中的9张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2017年度有2张,2018年度有7张)均是XXX证券公司从对公账户中将款项支付给离职员工或相关经办人员,金额合计147018.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罚款15000.00元
罚款金额 (万元) 1.5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5 星期日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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