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对呼和浩特市人大十五届三次会议第373号《关于提升较高收费的物业公司服务水平的建议》的答复
郄瑞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较高收费的物业公司服务水平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税法规定,物业企业自开业设立之日起,应主动对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职能权限原因,当前税务部门暂无物业公司的项目备案、涉及业主数量、总面积、建筑面积、收费标准等信息,对建议中提出的“已收取的物业费未报税的情况”还存在管理和风险识别的困难,需要物业管理部门给予信息数据的共享支持,若业主发现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未主动开具发票,可向税务机关举报处理。
今后在工作中,呼市税务局将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用建设为依托,通过风险、信用双管齐下构建物业行业企业诚信征纳体系;通过建立风险任务应对团队,依托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增值税发票2.0税控系统,建立物业行业风险模型,尤其对大行物业企业税收征管进行定时分析、动态监控、预警管理;依托金税三期信用体系,对物业企业纳税信用进行动态管理,对低信用、严重失信物业企业进行重点监控,有效防范物业企业税收风险。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签发人:赵哲民
联系人:云 磊 联系电话:0471—3325532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