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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对呼和浩特市人大十五届三次会议第153号《关于在疫情常态化下加强我市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对呼和浩特市人大十五届三次会议第153号《关于在疫情常态化下加强我市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董月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疫情常态化下加强我市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可享受的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02年第2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免税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免税条件;认为自身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享受上述免税政策,并留存资料备查。

  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请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具体办理流程为: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向主管税务局提出申请,主管税务局受理和核实后上报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复审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汇总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正)向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减免。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首套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90平米以上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90平米以上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按3%税率征收契税。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按照《呼和浩特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呼医保发〔2020〕29号)对医疗保险费的规定: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6月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原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变。

  二、关于税收减免政策的制定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呼和浩特市税务局严格执行税法的统一规定,无权限制定税收减免政策。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签发人:赵哲民

  联系人:云 磊

  联系电话:0471—3325532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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