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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索引号 01151231-9/2020-09354 主题分类 法治政府年度报告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22日 10:28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内容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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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生效期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呼税稽二罚〔2020〕6号



内蒙古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罚款

你公司2016年财务费用中共列支刷卡手续费24667.36元,经核实此类财务费用未按规定取得相关发票,仅以刷卡小票入账,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记入当年财务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五十一条


内蒙古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91150100660976869W

XXX

对该公司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处1,000元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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