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51231-9/2020-09354 主题分类 法治政府年度报告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22日 10:28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内容见附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生效期 |
处罚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备注 |
呼税稽二罚〔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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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罚款 |
你公司2016年财务费用中共列支刷卡手续费24667.36元,经核实此类财务费用未按规定取得相关发票,仅以刷卡小票入账,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记入当年财务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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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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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50100660976869W |
孙XXX |
对该公司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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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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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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