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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21日 16:51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内容见附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doc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生效期 |
处罚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备注 |
呼税稽二罚〔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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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XXX制品有限公司 |
罚款 |
你公司2018年1—7月与河南省XXX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金额:25053100元,未缴印花税。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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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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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XXX制品有限公司 |
91150105MA0N41JT0F |
候XXX |
你公司2018年1-7月未申报的印花税7515.93元按“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定性为偷税,并处以0.5倍罚款,计3757.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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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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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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