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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索引号 01151231-9/2020-09347 主题分类 法治政府年度报告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21日 16:51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内容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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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doc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生效期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呼税稽二罚〔2020〕5号



内蒙古XXX制品有限公司

罚款

你公司2018年1—7月与河南省XXX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金额:25053100元,未缴印花税。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内蒙古XXX制品有限公司

91150105MA0N41JT0F

XXX

你公司2018年1-7月未申报的印花税7515.93元按“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定性为偷税,并处以0.5倍罚款,计3757.95元。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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