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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关于对呼伦贝尔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总编第20217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01151231-9/2020-12954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标题 关于对呼伦贝尔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总编第2021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5日 11:06

关于对呼伦贝尔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总编第20217号提案的答复

 嘎拉扎布、勾东岩、顾东威、于万林、鞠闻天、王万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实体书店产业扶持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现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第二条“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规定,目前经营图书批发、零售的实体书店仍可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规定,我市政府无权规定增值税减免税项目。

  二、2019年以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政策虽然不是针对实体书店发展出台,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可以享受。

  三、关于政府补助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政府给予实体书店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无权制定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但会将嘎拉扎布等同志提出的建议积极向上级呼吁和反馈,建议制定出台关于促进实体书店发展的政策规定,并严格落实好上级制定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请一如既往地关心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2020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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