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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关于减免民营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建议!关于对呼伦贝尔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总编第20016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01151231-9/2020-12947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标题 关于对呼伦贝尔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总编第2001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5日 10:57

关于对呼伦贝尔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总编第20016号提案的答复

马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民营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一)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明确加大减税力度,实行减税和免税有关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税收政策:

  1、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

  3、各市、旗、区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二)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下发了《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内财税[2019]113号),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为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制定了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20 年1 月1 日起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 号发布,根据2018 年6 月15 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正)向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减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订)第六条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受理和核准部门已作明确规定:“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各级税务机关核准减免。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在100~500万元(含)的,由盟市(含计划单列市)级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核准。”

  目前,全市各级税务局均依据文件要求和政策规定严格落实了上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权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部门是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各盟市税务局没有制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权限。但我们会将马青委员提出的建议积极向上级呼吁和反馈,建议制定出台更多符合民生要求和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并对上级制定和出台的政策积极落实,更多惠及企业与纳税人。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请一如既往地关心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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