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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已恢复耕地原状,退还耕地占用税

已恢复耕地原状,退还耕地占用税

留言时间:2021-04-19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我公司取得临时占用耕地,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耕地原状,自然资源局出具《临时用地复垦验收结果通知》,能否退还耕地占用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附件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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