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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票监制章更换

09-29 发票监制章更换 我要评论

关于发票监制章更换

留言时间:2020-04-14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从19年1月1日起发票监制章更换,原发票在根据文件是在18年以后不能使用,但之前我公司财务电话咨询内蒙古12366,得到答复是19年1月份仍然可以使用,现希望获得支持19年1月仍可以使用旧版发票监章的政策文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5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2018年6月15日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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