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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合伙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能否在经营所得前100%加计扣除?

09-29 我要评论

个税

留言时间:2019-12-26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合伙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能否在经营所得前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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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7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未查询到合伙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经营所得前100%加计扣除的规定。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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