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误餐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11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税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其中包括差旅费津贴、午餐补助。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午餐补助范围确定文体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89号文规定的不征税午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的,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再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再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吨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午餐费。
我想咨询一下,根据上述文件。员工出差至宁波地区以外的地区的误餐补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宁波财政局对误餐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上线是否有限制规定(即一天超过多少限额需要并入薪资交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1
答复内容
1、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2、《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9〕392号)规定: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