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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销售货物累计到一定量给予客户的折扣,单独开折扣的红字发票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销售货物累计到一定量给予客户的折扣,单独开折扣的红字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11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鼓励客户多购买产品,对客户采购金额达到约定金额时,一次性给予一定比例的折扣。我想咨询的问题是:

1.  在折扣发票的开具上,是否可以根据 国税函[2006]1279号 文件,根据客户提供的红字发票通知单,单独一次性开具红字发票给客户?

2.  上述开具的红字发票上的金额,可不可以在开具当月冲减当月销售收入?这笔折扣支出可不可以从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3.  如果可以从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需要提供哪些完整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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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1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1.可以。2.可以。3.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双方的合同、协议等资料、达到折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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