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税务:增值税疫情防控政策热点问题即问即答
日期:2020年02月26日
来源:宁波税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有关精神,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宁波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一系列公告、解读及问答,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热点内容进行了梳理。
1、我公司被列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果去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针对此次疫情新增的留抵退税政策,你公司只要在上述两个部门中其中一个部门确定名单内即可,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 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
2、我单位是一家物流公司,疫情期间承担了运送医疗物资的任务,我公司的运输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吗?是否需要先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如果你公司运输物资符合规定的范围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3、我公司主要经营客运服务,受当地政府委托到指定地区接送企业员工返岗复工,另外,还为一些公司提供员工上下班接送服务。请问,这两部分收入都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因此,你公司接送员工返岗复工的客运服务以及班车服务这两项收入均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4、我单位是一家快餐店,此次疫情发生后,店里基本没生意了,但是外卖业务时有发生,此外,还为附近的医院免费提供爱心快餐,这些业务该如何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另外,根据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的快餐外卖服务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此外,你公司在疫情期间向医院提供爱心快餐,属于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5、我公司为一家商务酒店,主要提供住宿服务,符合此次疫情免征增值税规定,但是2020年1月份已经开具了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1月份开具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如你公司需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后,再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6、我公司是一家教育培训机构,疫情发生后,我们无法在实体课堂开展培训任务,目前通过网络形式提供培训教育。像我们这样的培训机构能否享受到特殊时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7、我是一家快递公司,现在是小规模纳税人。此前一直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不用交税。但是今年因为疫情原因1-2月份销售额已经达到40多万元,按季申报的话是不是不能免税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因此,你公司一季度的收入中符合文件规定为居民个人提供收派服务的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8、我单位是一家洗衣店,提供洗染生活服务,符合疫情期间的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所属期1月份的税款在2月月初已经申报并且交税,请问可以办理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因此,你单位可以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更正申报办理退税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9、我公司通过相关渠道从国外采购了一批口罩等医用物资,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给疫情严重地区,请问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你公司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10、因为疫情紧急,我公司直接向武汉市金银潭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用物资,用于治疗新冠肺炎,未通过相关组织和政府部门,请问这种情况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你公司直接向武汉市金银潭医院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