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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慈善捐赠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咨询

关于慈善捐赠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0-03-13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查看附件,并予以解答,谢谢。

附件

关于慈善捐赠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咨询2020-3-13.doc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6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以将货物进行捐赠的,需要视同销售按单位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您提交的附件无法查看,只能就捐赠有关增值税的政策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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