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公司二手车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12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宁波市税务局:
您好!
我公司是出行公司,名下购置了很多车辆,现在我们要把部分车辆卖掉,和一个批发商签订合同(合同如下),由批发商将款项支付到我司账户,其再将车辆卖给终端客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为加强管理,现将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根据文件精神,我公司与批发商在实质上属于销售货物行为,非代理行为,请问老师我们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批发商,根据批发商与我们签订的委托过户协议(协议如下)直接由我公司过户给终端。请问老师这样操作在税务上是否可行,烦请税务局给予回复!
附件
国税局咨询.docx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6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您单位的业务实质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批发商,按规定需要把汽车过户给批发商,再由批发商过户给终端。建议具体业务也可请主管税务局判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