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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出行公司二手车开票问题

出行公司二手车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12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宁波市税务局:

您好!

我公司是出行公司,名下购置了很多车辆,现在我们要把部分车辆卖掉,和一个批发商签订合同(合同如下),由批发商将款项支付到我司账户,其再将车辆卖给终端客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为加强管理,现将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根据文件精神,我公司与批发商在实质上属于销售货物行为,非代理行为,请问老师我们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批发商,根据批发商与我们签订的委托过户协议(协议如下)直接由我公司过户给终端。请问老师这样操作在税务上是否可行,烦请税务局给予回复!

附件

国税局咨询.docx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6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您单位的业务实质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批发商,按规定需要把汽车过户给批发商,再由批发商过户给终端。建议具体业务也可请主管税务局判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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