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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关注!暂估固定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固定资产未取得发票暂估转固定资产折旧处理

留言时间:2020-03-17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没有取得发票(包括质量保证金部分),按暂估金额转固,转固后12月内取得固定资产发票和12个月后取得发票税会分别要怎么处理,折旧应分别怎么处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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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7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汇算清缴前拿到凭证无需调整,折旧年限不需要变化,按照发票金额提折旧。

1、根据国税函[2010]79号,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依据以上两个文件,得出以下操作办法:假设纳税人在2011年7月份购入固定资产(金额暂估),若在2012年6月份(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暂估价计提折旧。6月份收到发票后,按照实际金额在税务机关补充申报,把暂估金额调整成实际金额(原值和折旧额都要调整)。若在6月份还未取得发票,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时按暂估价计算扣除的折旧额应该要调增(即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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