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未及时取得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3-24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合伙企业可以适用国税2018年28号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这条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4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适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该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