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主要股东是收购方还是被收购方?
留言时间:2020-03-27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30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条 《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