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宁波  >  宁波市税务局:建筑企业水电费分摊

宁波市税务局:建筑企业水电费分摊

水电费收据

留言时间:2020-03-31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是一家建筑企业,工程款开票给业主后,有部分为水电费,这部分水电费业主是否给我一个收据,我能否入账不需要做所得税纳税调整

附件

11.jpg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31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水、电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如果业主是单位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话,建议可以开具税率为9%的水费、税率为13%的电费增值税发票给您单位,您单位如果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话,进项也可以抵扣。业主取得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开具给其的专用发票,进项也可以全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