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给个文号
留言时间:2020-04-07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和〔2017〕1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营改增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的建筑企业,分支机构不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请问,除了建筑企业以外,其他行业的纳税人,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的,是否也可以参照处理,分支机构不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另外,宁波市财政局2008年252号文件和原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57号文件关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是否继续有效?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20200407答复:总分机构都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由法人即总机构缴纳,分支机构不分配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总机构在宁波,分支机构有在宁波的,又有在宁波大市外的,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所有的分支机构按分配表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都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由法人即总机构缴纳,分支机构不分配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规定有文件吗?请给个文号。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8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是原来发的甬国税发【2008】61号。目前还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