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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生活服务类加计抵减问题

09-29 生活服务类加计抵减 我要评论

生活服务类加计抵减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3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主营不动产租赁和物业管理,属于提供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规定,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是2020年发现因财务工作疏忽,从2019年4月1日开始进行的增值税申报都未按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当期应纳税额,造成多缴增值税。现时因疫情问题,我公司出现经营现金周转困难,现咨询我公司是否可以将2019年度可计提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在2020年4月申报增值税时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7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举例说明如何适用该规定。举例而言,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可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您公司的情况原则上是需要调整申报每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否能按您说的操作,具体操作建议联系您的主管税务局判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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