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新产生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请问,在此期间,破产企业因为持有房产土地,因此新产生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应该怎么处理?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还是按规定作为新的破产债权向法院补申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7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企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新产生”应缴纳的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