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非所问
留言时间:2020-04-21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请问,在此期间,破产企业因为持有房产土地,因此新产生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应该怎么处理?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还是按规定作为新的破产债权向法院补申报?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20200417答复:企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新产生”应缴纳的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468f6b0a11b4fada9259967956fa292
请问,申报后是否作为破产费用即时缴纳?还是作为欠税,由税务部门向法院补充申报破产债权?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20200420答复: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对新产生的税收,破产企业应依法缴纳,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只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的企业欠税,由税务机关向法院申报债权;之后,企业新产生的税收,由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
答非所问。申报和缴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你难道不知道吗?申报以后,还需要缴纳税款。我问的是,管理人申报新产生的房土两税后,是否需要立刻缴纳税款?如果不立刻缴纳,形成的欠税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向法院补申报债权?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1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
4、您的问题不够清楚,请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详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