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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申报后续问题

09-29 申报后续问题 我要评论

申报后续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0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请问,在此期间,破产企业因为持有房产土地,因此新产生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应该怎么处理?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还是按规定作为新的破产债权向法院补申报?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20200417答复:企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新产生”应缴纳的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468f6b0a11b4fada9259967956fa292


请问,申报后是否作为破产费用即时缴纳?还是作为欠税,由税务部门向法院补充申报破产债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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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对新产生的税收,破产企业应依法缴纳,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  

   只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的企业欠税,由税务机关向法院申报债权;之后,企业新产生的税收,由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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