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场地被政府征收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因修建道路需要,我公司一部分厂房、场地被政府征收,取得的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其中厂房补偿700万元、场地补偿300万元,合计1000万元。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2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目前,上述行为需要征收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收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