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房屋出租给员工产生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假设我司拥有一幢自有房屋,作为员工宿舍出租给公司员工,向员工收取租金。该房屋部门部分房间出租,部分房间属于闲置状态,则该幢房屋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家具购置费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否全部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4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1.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买的确用于生产经营的,并取得增值税合法凭证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据实抵扣。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3.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因此,你单位可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判断自有房屋出租给单位员工的具体行为是否属于集体福利或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如不属于集体福利和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形,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以及购置家具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据实抵扣。